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藏品資訊
城隍廟碑記拓本藏品圖,第1張

圖檔授權標示:


城隍廟碑記拓本

劉亨基

器物類 - 商業財產

碑碣拓本

1773~1773

寬:46 x 高:74 (cm)

原碑尺寸(寬):46.00 , 原碑尺寸(高):74.00 , 原碑尺寸(厚):0.00

特調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、加五級、紀錄五次劉,為遵諭勒石以垂久遠事。 照得放□社土目麻□卓戈嘪加、留萬大、卑力賢宗等,有埔園三十□甲,在觀雲庄尾,於乾隆二十六年捨入城隍為香資僧粮。東至番課園,西至大小井塭,南至過溪大□,北至茄籐社界□,四至明白。充入□邑庙內香資,付僧意端掌管收租,年納社課□十石。 誠恐日久廢弛,或被民番侵佔,亦未可知。除給牌示付執外,合亟立碑遵守。嗣後如有侵佔及玩佃抗租,許該僧意端指稟;亦不得虛□濫用,致失香灯。各宜凜遵!特諭。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 日立碑。

採拓

登錄號:19580010550

本物件為西元1773年(乾隆38年)城隍廟碑記拓本,鳳山縣知縣劉亨基給立告示,聲明鳳邑城隍廟信徒所捐香田四至範圍,以及租稅充為廟內香資情形;並嚴禁侵佔或濫用,勒石曉諭,以垂久遠。
寺廟為民眾的信仰中心,所以對寺廟的事務非常虔誠與重視;不論是人力的支援,亦或財物的捐助,皆是不遺餘力,故各地祠廟皆有信徒的捐獻,以為祭祀所需之資。部分「角頭大廟」由於信徒眾多, 宗族每捐獻墾地,以其租穀作為祠廟香燈之資,所以其祀業相當龐大。寺廟的田園、屋宇、財物皆為神祇祀業,係屬私人團體的產業,因此寺廟設有管理委員會以保管龐大祀業。然而此等祀業每為不肖者所覬覦;或總理、董事、首事等管理人濫用花銷;或寺中僧、尼私自變賣;或為棍徒所侵佔。為有效遏止不肖者奸謀圖利,信徒乃秉請官府給立告示、或自訂規約示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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